一、电力设施怎么拆除?
电力设施拆除前应先停电解备,做好安全措施后再拆除。拆除时应办理变电第一种工作票或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二、电力设施的定义?
电力安全设施是指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设置的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安全防护设施等的统称。
中文名
电力安全设施
外文名
Electric safety facilities
类型
电力工程材料
作用
保障日常的电力供应
危险级别
非常危险
使用单位
电力公司
三、电力设施包括哪些?
电力设施包括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配套设施。他们有变压器。
输电线路:纲芯铝绞线,电缆线以及普通的铜芯线和铝芯线。避雷针。电线杆以及架设输电线的钢架铁塔。
绝缘设施:包括陶磁夹子,各种绝缘材料。电器闸刀和开关。当然还有很多输电仪器及配电盘等。
四、电力设施无偿移交规定?
依据规定,属于专用性质者,产权属于用户。如果用户要求将产权移交给供电局,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
五、改造电力设施如何入账?
改造电力设施,如果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以作为在建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六、河南电力设施补偿标准?
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电力设施技术规范?
(一)配电线路
配电线路是指从供电设备到用电设备之间的连接导线。
(二)架空配电线路
一般架空配电线路是指10千伏及以下电压的架空配电线路。1~10千伏架空配电线路为高压配电线路,1千伏以下的架空配电线路为低压配电线路(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高、低压是以1千伏为界限而分类的) 。
(三)接户线、进户线
从配电线路至用户进线处第一个支持点之间的一段架空导线称为接户线;从接户线引人室内的一段导线称为进户线。
(四)电缆线路
随工作环境的不同,电缆线路可分房内隧道或沟道电缆线路、直埋电缆线路、桥梁下吊挂电缆线路和水底电缆线路等。
(五)配电线路安全距离
是指配电线路在敷设后,对其一定范围内的质保持的相对安全距离。如:架空配电线路、接户线、户内低压配线、电缆线路等,在新建、改建邮电局所过程中都应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
二、电工安全操作距离
检修作业安全距离:在带电区域中的非常电设备上进行检修时,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20中所示的规定。
表 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设备电压(千伏) 距离(米) 设备电压(千伏) 距离(米)
6以下 0.35 154 2.00
10~35 0.60 220 3.00
44 0.90 330 4.00
60~110 1.50
第四节 接地
电气设备、杆塔或过电压保护装置,将其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
一、接地按其目的分类
(一)在电力系统中,运行需要的接地,如中性点接地等,称为工作接地。
(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钢筋混凝土杆和金属杆塔等,由于绝缘损坏有可能带电,为了防止这种电压危及人身安全而设的接地,称为保护接地。保护接地是中性点不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和电力高压系统中,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最采用的一种保安措施。
(三)接地电压保护装置,如避雷针、避雷器和保间隙等,为了消除过电压危险而设的接地,称为过电压保护接地。
(四)易燃油、天然气贮罐和管道等,为了防止静电危险影响而设的接地,称为防静电接地。
二、接地电阻
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的总和,称为接地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的比值。
三、接地的作用
1.防止电磁耦合干扰:如数字设备接地;射频电缆布线屏蔽层接地等;
2.防止强电和雷击通信设备:如列架及一般通信设备机壳接地,防止设备、仪表、人身伤害;
3.通信系统工作需要:如海缆中继设备的远供系统采用导线——大地制方式。
四、联合接地
随着通信业务发展,种类增多,分散接地方式已不能满足要求。
我们把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方式称为联合接地。
联合接地这是强制性条文,新建站就必须按照这个去做,在机房里面,保护地、工作地要把它们都联起来,集中尽量做到接地电阻低。
九、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2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解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和经济损失。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解读:
一、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
电力设施包括输电、变电、配电、发电等各类电力设施,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设备、工具和材料等。该条例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义务和措施等。
二、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
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电力系统经营者、电力系统用户、电力设施施工人员和电力设施使用者等。他们需共同承担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
三、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
电力设施保护的措施包括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测和维护,保持电力设施的良好状态;加强电力设施管理,规范电力设施使用和施工行为;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应急处置等。
四、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该条例的规定,若违反规定而造成损失或事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等处罚,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责任主体、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是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的重要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