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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律

225 2024-08-23 00:55 鸿八机械网

一、电力法律

电力法律的重要性

电力法律的重要性

电力对于现代社会的运行至关重要。作为一种基本资源,电力的供给和分配需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和规范。电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障电力供给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电力是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动力。为了确保电力供给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电力法律通过规定各种制度、流程和标准,保障供电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根据我国电力法律的规定,供电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电网运营和维护计划,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同时,电力法律还规定了电力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竞争,提高供电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电力法律还规定了对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清洁能源将成为未来电力发展的主要方向。电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清洁能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推动可持续能源的大规模应用。

保护电力消费者权益

作为电力行业的重要参与者,电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电力法律通过明确规定供电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保护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律的规定,供电企业需要向电力消费者提供公平、合理的电力价格;确保供电服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供充足的用电信息和服务;以及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此外,电力法律还规定了对电力市场欺诈行为的打击和处理措施,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交易和虚假宣传的侵害。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电力法律的存在和执行,将有效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促进电力行业的合规发展

电力行业的合规发展对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电力法律为电力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指导。根据电力法律的规定,电力企业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并履行社会责任。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另外,电力法律还规定了电力行业的监管机制和监察制度,确保电力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监察机构可以接受电力消费者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助力电力行业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电力法律也发挥着重要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作用。电力法律通过规定国际能源合作的原则和方式,推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电力领域的合作。同时,电力法律还提供了跨国电力项目合作的法律保障,促进跨国投资和技术交流。

总之,电力法律在保障电力供给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保护电力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合规发展以及助力电力行业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电力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有效执行将推动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稳定和高质量的电力服务。

二、电力法规重点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电力法偷电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偷电处罚标准内容如下: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以看出偷电也是属于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数额的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电力法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 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 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 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 、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 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 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 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 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 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 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 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 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 ,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 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 、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 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 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 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 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 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 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 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 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 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 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 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 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 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 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 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 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 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 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 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 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 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 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 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 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 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 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 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 、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 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电力法十不准?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行为:十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2、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3、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4、不准对客户投诉、咨询推委塞责。

5、不准为亲友用电谋取私利。

6、不准对外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7、不准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8、不准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9、不准工作时间饮酒。

10、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什么是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七、电力法实施条例

电力法实施条例是电力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它对电力行业的发展和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本文将从电力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和重要性、主要内容、对电力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电力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和重要性

电力法实施条例是在电力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对电力行业进行具体的实施规定,进一步完善电力行业的管理制度,保障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电力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成为必然选择。

电力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电力法实施条例通过规定电力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市场监管和竞争监控,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电力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电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加强了对电力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电力法实施条例提出了对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推动电力行业实现高效、安全、清洁、可持续发展。
  • 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电力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电力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强化了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和监察,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电力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电力法实施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电力法实施条例对电力市场的组织管理、交易机制、竞争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建立健全了电力市场体系,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2. 电力价格形成机制

电力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电力价格的形成机制,明确了电力价格的监管原则和方法,保障了电力价格的合理与公平。

3. 电力供应保障机制

电力法实施条例对电力供应保障机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确保了电力供应的稳定。

4. 电力企业的监管和监察

电力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和监察措施,加强了对电力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

三、电力法实施条例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电力法实施条例对电力行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力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电力行业的市场秩序,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和监察,推动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提升电力市场的竞争力

电力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将加强对电力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提升电力市场的竞争力。

3.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电力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电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加强了对不合理收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推动能源结构的调整

电力法实施条例提出了对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将推动能源结构的调整,促进清洁能源的利用,推动电力生产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电力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电力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电力行业各方应加强学习和理解电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共同推动电力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八、电力法设施保护条例?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哪些属于危害电力设施行为?

扰乱、损坏保护区内擅自取土、采石、打桩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倾倒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在保护区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漂浮物,搭盖遮盖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保护区附近放飞升空物体或者在线路周围搭盖遮盖物、垃圾场和挖掘、破坏、堵塞、占压架空电力线路接地装置;

移动、损坏、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变压器材、导线、拉线、控制信号传输线缆等设施或其标志;

擅自攀登杆塔、搭接电力线路以及在杆塔上架设其他线路、安装其他设施,擅自开启、进入电力电缆沟、工井、隧道或者在地下电缆上浇灌水泥;

损坏海底、江河电缆或者管道,以及实施其他影响海底、江河电缆正常使用的;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填埋、铺垫,堆放、悬挂易漂浮的物体,垂钓,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

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挖沙、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养殖、超设计水深通航,港口和航道设施的正常建设维护除外;损坏海底电缆警示标志。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会受到哪些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城乡规划要求预留电力设施用地、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或者擅自变更用途和位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从事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

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

九、电力法的主要制度?

1电力监督管理制度2多渠道办电厂及国家统一管电网制度

十、2022年电力法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二十六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用电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顿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