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财务
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财务的重要性
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专业性极高的组织,致力于推动中国电力设备管理领域的发展与进步。
作为协会的一个重要部门,财务部门在协会的运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财务是支持协会实现其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有效的财务管理为协会提供了稳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为会员单位提供了可靠的服务。
财务部门的职责
协会财务部门负责协会财务活动的筹划、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协会的财务事务得以有序进行。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 预算规划:根据协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制定年度预算,合理分配财务资源,确保财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 资金管理:监控协会的资金流动,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和投资,确保协会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 账务核算: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的编制,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财务审计:与审计机构合作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监督和评估协会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健康性。
- 税务管理:负责协会的税务申报和税务筹划工作,确保协会的税务事务合规。
协会财务的重要性
协会财务的健康管理对于协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以下是协会财务的重要性体现:
- 资源保障: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够为协会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 会员服务:有效的财务管理可以为会员单位提供可靠的服务,提升协会在会员单位中的影响力和声誉。
- 项目推进:充足的财务资源可以支持协会开展各类重要项目,为电力设备管理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 行业推动:协会财务的健康管理可以提升协会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推动电力设备管理行业的发展。
- 风险防控:合理的财务管理可以帮助协会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财务风险,保护协会及会员单位的利益。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协会财务部门需要更加注重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协会财务管理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科学决策
协会财务决策需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协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财务决策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规范操作
财务操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财务操作的监督和控制,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风险防控
财务部门需要及时识别和评估各类财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降低财务风险对协会的影响。
信息化建设
推动财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处理效率,为协会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财务部门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的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整体运作能力和素质,为协会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结语
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财务部门在协会的运营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财务管理对于协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协会财务部门需要加强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注重财务决策的科学性、财务操作的规范性、财务风险的防控以及财务信息化的建设。通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协作合作,协会财务部门将为协会的发展和会员单位的服务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财务部门作为协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将继续为中国电力设备管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为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是国企吗?
1. 是国企2. 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是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电集团公司等国有电力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其成员单位主要是国有电力企业,因此可以判断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是国企。3. 作为国企,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在电力设备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可以为国内电力设备行业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同时,作为国企,其运营和发展也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导和支持,有利于推动电力设备行业的发展和提升。
三、电力协会属于什么?
电力协会(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协调、交流和合作。电力协会通常由电力行业的各类企业、机构、专家和学者组成,包括发电企业、供电公司、电力设备制造商、研究机构、咨询公司等。
电力协会的主要职能和活动包括:
1. 行业政策倡导:电力协会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部门提出关于电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 信息交流与合作:电力协会组织各类会议、论坛、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和市场拓展。
3. 行业标准制定:电力协会参与电力行业的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以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4. 国际交流与合作:电力协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电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国内电力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5. 咨询与服务:电力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咨询、市场调查、人才培训等服务,以支持会员单位的发展壮大。
总之,电力协会是一个服务于电力行业的非营利性组织,通过协调、合作和交流,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发展和国际合作。
四、山东电力协会官网?
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前身是山东省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协会,成立于2008年10月。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经协会理事会同意,报请山东电监办和山东省 民政厅批准,2011年正式更名为“山东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2013年5月正式更名为“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协会是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东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主管,山东省电力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电监办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电力协会属于电网吗?
电力协会不属于电网。电力行业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制定行业标准、沟通协调行业会员、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参与制定电力中长期发展规划、工程的前期论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以及行业的评先评优等。
六、山东电力协会会长?
经会议审议,一致同意聘任徐震为协会执行会长;调整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魏光宇,山东黄金电力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孙敏喆为协会副会长;增补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赵永志为协会副会长;同意薛守凯为协会副秘书长。
经会议审议,一致通过《关于成立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储能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该专委会主要职能为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平台及资源优势,引导储能行业企业自律发展,组织开展储能领域课题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经验交流等活动,有效整合产业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搭建产、学、研、用等学术、技术、应用互动平台,推动储能产业有序发展。
经会议审议,一致通过《关于设立山东省电力企业协会地区工作站的报告》,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促进各地区电力企业合作发展,做好精准有效服务,不断提升协会影响力。会议还同意在德州、青岛、聊城、潍坊、泰安、济宁、滨州等7地市设立首批工作站。
七、电力设备管理是核心期刊吗?
电力设备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在电力行业有着重要的地位。电力设备管理涉及到电力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对于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都有着重要影响。
在相关领域中,可能会有一些涉及电力设备管理的核心期刊,但具体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还需要根据相关评价标准和机构的认可来确定。
八、河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河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推动安全生产、促进协作与合作
河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是一个专业化的非营利性组织,致力于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和安全生产。成立于2005年,协会的目标是通过协调各方资源,加强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特种设备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特种设备是指在一定的工作环境中使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如压力容器、锅炉、起重设备等。这些设备在正常工作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河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就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
协会的主要职责和功能
河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具有以下主要职责和功能:
- 组织协调:协会致力于促进特种设备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务实合作,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一个共同交流、学习与合作的平台。
- 政策宣传:协会将及时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促使会员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提高特种设备行业的管理水平。
- 技术培训:协会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业的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 行业监督:协会积极参与特种设备行业的监督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企业的监管,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协会的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河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开展了一系列重要工作:
- 制定行业标准:协会积极参与特种设备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 举办技术交流会:协会定期组织特种设备行业的技术交流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一个分享经验、学习新技术的平台。
- 开展培训活动:协会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业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 推动科技创新:协会积极引导特种设备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 加强行业合作:协会与相关机构、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
未来的发展方向
河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在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过程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未来,协会将继续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的合作与沟通,积极参与特种设备行业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同时,协会将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和规范,提高特种设备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此外,协会还将大力推动特种设备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最后,河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将继续积极推动行业内各单位的交流合作,搭建更为广阔的平台,为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河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的努力和各方的共同参与,相信特种设备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会不断提高,行业发展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九、湖北省电力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加强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工作目标和社会综合管理考核范围,保障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电网经营、供电、发电等电力企业组成,定期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义务,不得非法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拟订修改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国土规划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电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并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用地不足的,应当在规划中补充完善。
第九条 新规划的产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统筹考虑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同步审批、同步配套建设。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新(改、扩)建道路、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向市级供电企业通报,协助解决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通道问题;市级供电企业应当预先规划电源点建设,同步完善电力配套工程。
对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向市级供电企业咨询供电能力,并将所需变电设施用地纳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区域内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电力线路的敷设应当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容貌规定》(武政规[2012]11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改、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建优先”的原则,由后建设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占地;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要砍伐、迁移或者修剪林木;
(三)搬离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易燃、易爆物品;
(四)拆除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线路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强行承揽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五)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重要电力设施治安保卫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采取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四)明确巡线责任人、责任区域和责任时间,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协助各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进行定期修剪,保证林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按照城市绿化等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应当种植林木的,园林、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种植低矮乔木或者绿化灌木。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或者新种植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予以修剪;不予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并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二)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三)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当于爆破作业前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吊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持下列资料,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证明文件;
(二)已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工程施工方案;
(三)作业单位、个人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共同制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方案。
22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批准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和个人承担。
作业单位和个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配合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进行修复。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跨越建筑物的,被跨越的建筑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擅自增加高度,涉及违法建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并按照《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商务部门制定本市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类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供用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制订本企业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电力设施突发事件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市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防汛排渍、医院、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错峰、避峰、压减负荷等有序用电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等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损坏赔付程序和用户投诉方式,优化售电与缴费的网点、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足额缴纳电费。
电力企业用于结算电费的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更换,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检验、更换计量装置应当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的数据,不得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用户有权拒付电费。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对用户安全、合理、节约用电进行宣传和指导,并提供用电咨询等服务。发现电力用户受电设备存在故障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力用户,并指导其制订解决方案。
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处理并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用户提出异议之日起2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条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电力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电力用户。
电力企业实施中止供电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设备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并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供电故障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
十、电力协会是干什么的?
电力协会是民间性质的组织,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