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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286 2024-05-22 23:22 admin1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二、什么是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三、什么是矿业权挂牌出让?

矿业权挂牌出让是指政府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通过公开竞拍或招标等方式进行出让的过程。挂牌出让的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矿业开发。

通过挂牌出让,政府可以确保矿业权的公平竞争,同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出让金,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

挂牌出让还可以增加矿业市场的透明度,提高资源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四、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回答如下:《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家对矿业权出让和转让进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法规,其中包含了以下几项暂行规定:

1. 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争性和市场化。

2. 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符合国家矿业资源开发战略和产业政策,保障国家和地方的矿产资源利益。

3. 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告、报名、竞价等环节,并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和纠纷处理机制。

4. 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相关的矿产资源储量、品质、地理位置等信息,促进公众监督和参与。

5. 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加强勘查、开发和环保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6. 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五、什么是净矿出让矿业权?

一般而言,“净矿”类似于房地产领域的“净地”,即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同时矿区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等范围内,竞得人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矿权证,并能顺利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矿业权。“净矿”包括“净采矿权”和“净探矿权”。

“净采矿权”出让是与过去的“毛采矿权”出让模式相对而言的。由于采矿作业过程中往往要修建道路、清理地表附着物和补偿、占用土地修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取得矿区周边的利益相关方的许可。但长期以来,采矿权出让过程中都不涉及前述问题,导致采矿权竞得人成交后,因与当地村民“谈不拢”,存在长期不能开工的情况。这也使得许多投资者顾虑重重,不敢轻易参与竞买,致使矿产资源价值被低估。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方式?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处置方式通常包括政府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税收收入三个方面。

政府收入主要是指矿业权出让金和资源补偿金,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矿产资源股权收益和资本金收益,税收收入则是指矿业权出让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收入。

这些收益通常由地方政府进行支配和管理,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以实现矿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七、矿业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矿业权的方式主要有3种。

一是申请在先,以先申请先得方式取得。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风险的矿产(如金矿、银矿等)。

二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矿业权交易市场获得。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

三是协议出让矿业权。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况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 此外,对石油、天然气、铀、钍等国家统一管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主要以申请登记方式取得。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流程图

八、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条件?

一,勘探工程达到一定程度,矿区内部分或全部资源量达到可开采的程度。

二,做完储量备案。

三,地质灾害评估。

四,开发利用方案完备。

九、矿业权出让保证金标准?

出让保证金标准根据不同矿种、地区等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矿业权出让的保证金一般为矿业权年度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的5%-10%。

例如,某矿业权年度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为100万元,则矿业权出让保证金一般为5%-10%的100万元,即5-10万元。具体标准还需参考当地政策法规和矿权出让文件规定。

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全文?

以下是我的回答,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第五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以上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全文内容,供您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可以查阅相关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