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方法有几种?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资产基础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等。
房地产评估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土地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二、股权评估方法有几种?
股权评估是指对公司或企业股份或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下面是常见的股权评估方法:
1.市场比较法:通过对类似企业交易的股权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来评估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
2.收益法:根据目标企业过去和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来评估其股权价值,包括折现现金流法、盈利能力法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3.净资产法:将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作为股权价值。
4.成本法:根据目标企业的投资成本、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来确定股权价值。
5.实物资产评估法:根据目标企业的实物资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等)来评估股权价值。
6.混合方法:综合运用上述多种方法来评估目标企业的股权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股权评估方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市场环境,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三、土地评估的方法有几种?
(1)基准地价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与当地基准地价报告,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宗地地价的计算公式为: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公式=基准地价×K1×(1+∑K)×K2 式中:K1——期日修正系数 ∑K——影响地价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之和 K2——年期修正系数 (2)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有关税费+土地开发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3)市场法 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对有关因素进行修正,得出待估土地在评估时日地价的方法。四、非正式评估方法有几种?
非正式评估,即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非正式意见交流,可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非正式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可能多种多样,如:表扬、纠正和批评。
非正式评价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及时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期望,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使员工的努力方向正确。
此外,组织越小,非正式评估的作用就越大。理想情况下,组织应该将正式评估与非正式评估结合起来,以便管理者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并鼓励员工实现高绩效。
五、苗木价格评估方法有几种
苗木价格评估方法有几种
苗木行业作为农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广大农民和园林爱好者的关注。然而,对于苗木的价格评估,很多人还存在一些疑问。那么,究竟苗木价格评估有几种方法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苗木价格评估的几种常见方法。
1. 市场调研法
市场调研法是一种比较常见且直观的苗木价格评估方法。通过对苗木市场的调研,掌握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情况等信息,从而对苗木的价格进行评估。
市场调研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实时反映市场的变化情况,对于市场走势的把握更加准确。同时,通过市场调研,还可以了解到苗木的品种、产地、质地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程度,为价格评估提供更全面的数据参考。
然而,市场调研法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一方面,市场调研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市场情况的快速波动会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市场调研的数据可能受到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如供求关系的突变、市场垄断等,这都会对苗木价格评估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 成本法
成本法是一种相对较为常用的苗木价格评估方法。该方法通过对苗木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成本进行综合考虑,并结合预期利润,来确定苗木的价格。
成本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对苗木的生产成本进行全面考虑,并且可以将预期利润作为参考因素。通过成本法评估的价格,可以尽量避免亏本销售,保证生产者的利益。
然而,成本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成本法不能完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仅仅以成本为基础来确定价格可能会导致过高或过低的定价,影响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成本法的评估结果还受到成本数据准确性、预期利润的确定等因素的影响。
3. 参考市场价格法
参考市场价格法是一种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的苗木价格评估方法。该方法通过观察市场中类似苗木品种的价格,并参考其价格水平来评估目标苗木的价格。
参考市场价格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直接参照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减少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工作量。同时,市场价格的波动也能够及时体现在苗木价格评估中。
然而,参考市场价格法也有一些限制性因素。一方面,市场价格受到供求关系、季节性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评估结果会受到一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参考市场价格法对于新品种或特殊品种的苗木,可能无法找到直接参照的市场价格,评估结果可能不准确。
4. 专家评估法
专家评估法是一种依靠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评估的方法。通过请教园林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等,结合苗木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苗木的品种、规格、外观等因素,来确定苗木的价格。
专家评估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借助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对苗木进行全面的评估。专家评估的结果通常比较可靠,并且能够考虑到苗木的各种因素。
然而,专家评估法也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如专家水平的不同、主观因素的影响等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结
综上所述,苗木价格评估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每种方法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市场调研法能够实时反映市场情况,但结果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成本法可以保证生产者利益,但不能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参考市场价格法简便易行,但结果不够准确;专家评估法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结果受到专家水平的限制。
在进行苗木价格评估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使用多种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应充分了解相关市场和品种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更为准确合理的苗木价格评估。
感谢您阅读本篇博客,希望对您了解苗木价格评估方法有所帮助。苗木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对苗木价格的准确评估,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帮助农民和爱好者更好地了解和评估苗木价格。六、评估矿业权收益是什么?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
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
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 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七、矿业权评估基本知识?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八、矿业权评估师含金量?
矿业权评估师 含金量比较高,矿业权评估师是矿业权评估的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也属于我国高端人才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6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九、成立矿业权评估公司条件?
成立矿业权评估公司的条件如下: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
(2)合伙制中介机构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3名,合伙人中执业矿业权评估师不得少于2名
(3)中介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应当有采矿、选冶、地质、经济、法律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当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十、司法评估几种方法?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