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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

114 2024-08-16 17:33 鸿八机械网

一、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

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是一个关键的任务,它涉及到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监管。在当前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中,信息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讨论如何有效地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以及如何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

1. 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信息的收集是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的基础工作。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信息,例如与相关部门合作,在矿业权持有人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并通过网络平台和数据库搜集相关数据。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整理归纳,以便后续的分析和使用。

2. 信息的分析与评估

收集到的信息需要经过分析和评估,以便对市场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判断。我们可以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和统计方法,对矿业权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同时,评估市场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可以通过对信息来源的可信度进行评估和验证。

3. 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一旦信息经过分析和评估后得出结论,就需要将这些信息发布和传播出去,以便相关利益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参与市场活动。我们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传统媒体,将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出去,例如通过新闻稿、报告和专题文章等形式。

4. 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还需要关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由于市场信息的敏感性和竞争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信息的安全,以防止信息泄露和被恶意利用。这包括加密技术的应用、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等措施。

5. 信息的更新与维护

市场信息是时刻在变化的,因此我们需要定期更新和维护信息。这可以通过建立信息更新机制和数据监测系统来实现。同时,我们也可以借助新技术,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来自动更新和维护信息。

6. 信息管理的优化与创新

为了提高矿业权市场信息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我们需要不断寻求优化与创新的方法。例如,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工具,优化信息流程和交互方式,提高信息管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同时,也需要与国际先进经验进行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管理模式。

总结

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我们在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安全保密、更新维护和优化创新等方面下功夫。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信息管理,我们才能够更好地推动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陕西省矿业权管理办法?

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负责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汇缴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专项收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和范围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及相关支出,不得挪用。

三、矿业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

  (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部发证非油气矿业权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中,应提供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结果、基准价以及两者比较情况,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申请项目还应提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二、完善探矿权管理

  (四)规范勘查矿种变更(含增列,下同)。探矿权出让时,应在出让合同中对变更勘查矿种及缴纳出让收益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出让时未约定的,原则上不得变更为煤炭,以及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涉及变更为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原则上不得跨类变更,油气兼探钾盐除外。

  (五)完善非油气探矿权延续、保留、分立、注销相关规定。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如不满足现行转采矿权的相关勘查程度要求或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继续开展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部分区域转采矿权后,原探矿权可申请注销或勘查范围变更(扣除转采矿权区域)。已设探矿权因转采矿权需要,申请分立的,拟转采矿权区域勘查工作程度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已设采矿权开展深部或上部勘查,其深部或上部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可申请变更(扩大)矿区范围。

  三、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

  (六)加大砂石土资源供给。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引导砂石土等矿业权有序投放,并妥善处理好与林地、草地、基本农田等关系。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对符合条件的已设采矿权,依法予以延续登记。鼓励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实现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七)鼓励采矿废石利用。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但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将采出的废石、土方擅自出售牟利的,按违法采矿处理。

  (八)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公开透明,销售收益的使用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细化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规定

  (九)细化矿业权重叠有关规定。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之间范围重叠,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人,在取得矿业权后,应在开始勘查开采活动前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依照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十)申请办理的矿业权与未按时申请延续的矿业权重叠的,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申请人无需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或提交与重叠矿业权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四、矿业权管理岗位职责有哪些

矿业权管理岗位职责有哪些

矿业权管理岗位是一个关键职位,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矿业权管理涉及诸多方面,从矿产资源勘查到矿产权审批,再到矿业权的监管和保护,都需要专业的人才来进行管理。那么,究竟矿业权管理岗位有哪些具体职责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1. 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估

矿业权管理岗位的第一项职责是进行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估。这项工作需要对矿产资源进行详细的勘查,包括矿产种类、储量、质量等方面的评估。通过对矿藏的深入了解,可以为后续的矿业权审批提供重要依据。

2. 矿业权申请与审批

在矿业权管理岗位上,申请与审批矿业权是一项关键任务。管理者需要负责收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同时,对于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异议,需要妥善处理,确保矿业权的正常申请和审批。

3. 矿业权合同管理

一旦矿业权审批通过,管理者需要负责起草矿业权合同,并与申请人进行签订。合同的内容应涵盖矿业权的期限、范围、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管理者还需要定期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各方遵守合同约定。

4. 矿业权监管与保护

矿业权管理岗位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对矿业权的监管与保护。管理者需要定期对矿业权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规操作。同时,积极参与矿业权的保护工作,维护矿山生态环境,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5. 矿业权信息登记与报送

管理者需要负责对矿业权信息进行登记与报送。这项工作包括建立完善的矿业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矿业权相关信息,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决策提供依据。

结语

总的来说,矿业权管理岗位职责繁重而又重要,需要管理者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严格执行职责,做好各项工作,才能有效保障矿业权的正常运作,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五、矿业权管理岗位职责是什么

矿业权管理岗位职责是什么

在矿业行业中,矿业权管理岗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那么,矿业权管理岗位的职责具体是什么呢?

1. 负责矿业权政策研究与制定

矿业权管理岗位的首要职责是负责研究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矿业权管理政策。这需要岗位人员对矿业领域的发展趋势、政策法规变化等有着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及时调整公司的矿业权管理策略,确保与国家法规的一致性。

2. 矿业权项目评估与申请

作为矿业权管理岗位的一部分,岗位人员需要负责对潜在矿业资源项目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可行性、风险评估等工作。同时,还需要协助公司进行矿业权的申请工作,确保公司获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矿业权。

3. 矿业权合同管理

矿业权管理岗位还需要负责管理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签订的矿业权合同。这包括合同的起草、谈判、执行等工作,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公司利益,同时规避合同风险。

4. 矿业权监督与检查

对于已取得的矿业权项目,矿业权管理岗位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合规经营。同时,还需要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矿业权项目的顺利进行。

5. 矿业权纠纷处理

在矿业领域,矿业权纠纷时有发生,矿业权管理岗位需要负责处理相关的纠纷事务。这需要岗位人员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确保矿业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6. 矿业权信息管理

矿业权管理岗位还需要负责公司矿业权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及时性。这对于公司的战略决策以及与政府部门的协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矿业权管理岗位的职责涵盖了矿业权政策研究、项目评估申请、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纠纷处理以及信息管理等多个方面。岗位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各项管理工具,确保公司矿业权事务的顺利开展。

六、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七、江西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矿业权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勘(调)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矿业权出让成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与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也可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所在地的设区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设区市、县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其出让收益由同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或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相结合的形式征收。

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一律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协议出让的探矿权,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申请转采矿权时,以备案的资源储量确定探矿权出让收益,补缴抵扣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后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多补少不退。

具体征收形式由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资源禀赋、勘查工作程度、勘查开发条件和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前款所称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

第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九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市场基准价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另行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形势适时进行调整,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山开采时按年度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第十一条 自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出让新设矿业权的,以规定的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探矿权变更或增列矿种的,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转为采矿权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采矿权变更或增列矿种、新增资源储量的,变更、增列、新增的资源储量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但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17年6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但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转采矿权时间晚于2006年9月30日的,以采矿权设立时间为基准日)征收。

(六)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且未完成有偿处置的探矿权的,按协议出让方式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转让后申请转为采矿权的,以备案的资源储量确定探矿权出让收益,补缴抵扣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后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多补少不退。

(七)已完成有偿处置的采矿权,经补充勘查或生产探矿所增加的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建设项目在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山挖出供项目使用后剩余的建筑用石料、土,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处置,处置收入纳入采矿权出让收益管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应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采矿权新立时间晚于2006年9月30日的,以采矿权设立时间为基准日)征收。

(二)已缴清价款或已完成有偿处置的探矿权,勘查区范围内变更或增列矿种的,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的,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 对应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四)除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外,历史上以其他方式取得采矿权的,不区分其勘查经费来源均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取得采矿权时间晚于该时点的,以采矿权设立时间)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五)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分期缴纳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资金占用费。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油气等重点矿种,按照国家相应规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且完成有偿处置的,但变更或增列矿种以及新增资源储量的除外。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但变更或增列矿种以及新增资源储量的除外。

(三)已完成有偿处置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但变更或增列矿种的除外。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剩余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征收。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经财政部门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第十六条 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探矿权人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退还。

第十七条 矿业权(申请)人以出让金额形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低于规定额度的,应一次性缴纳,高于规定额度的,由矿业权(申请)人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批批准(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由省级矿产资源主 管部门批准)后,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一)由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探矿权,其探矿权出让收益分别在5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3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缴清。

(二)由国务院和省以下(含省本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其采矿权出让收益分别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缴清。

(三)探矿权(申请)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规定的一次性应缴纳的额度,以及已发生的探矿权出让前期成本,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按照探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大型,10年(含本数,下同);中型,5年;小型,3年。

(四)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 20%,且不低于规定的一次性应缴纳的额度,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按照探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大型,10年(含本数,下同);中型,5年;小型,3年。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未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并分期缴纳出让收益,采矿权人需缴清已到期的部分,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缴纳。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采矿权人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

第三章  缴库与分成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开具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申请)人缴款。 矿业权(申请)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应缴纳的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限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分期缴款批复规定的时间缴纳。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申请)人使用《一般缴款书》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含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出让矿业权需承担的资金占用费)就地全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一)《一般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填写“共享”,“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按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收入科目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探矿权或采矿权名称、各预算级次分成比例。

(二)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4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1030714项)科目下,增设“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103071404目),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国发〔2017〕29号规定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2017年6月30日前已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仍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103071403目)科目反映。

(四)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收到库款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中央分成的40%逐级上划国家金库总库;将地方分成的60%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成比例在省、设区市、县(含区和县级市,下同)之间进行划解。

(五)2017年7月1日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成比例在中央、省、设区市、县之间划解。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间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成:

(一)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探矿权转采矿权所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省、设区市、县按40:35:5:20的比例分成。

(二)除探矿权转采矿权外,设区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采矿权所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中央、省、设区市、县按40:10:30:20的比例分成。

(三)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采矿权所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中央、省、设区市、县按40:5:10:45的比例分成。

(四)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形成的成果直接出让采矿权的,财政性资金应分享的出让收益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加盖人民银行(国库)转(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原件和第一联(收据联)复印件,其他缴款凭证执收联原件和收据联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凭证等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实行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的地方,按省级财政部门财政电子票据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因多缴、政策性关闭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分别按照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将相关信息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适时检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业权人存在前两款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造成矿业权人少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09〕77号)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八、管理员工作总结?

1、XXXX年个人工作情况概要总结,包括心得和总结【个人体会-工作成绩】

2、XXXX年业绩总结分析

3、存在的改进之处

4、部门管理改进建议

5、团队培养建议

6、对公司在XXX行业发展的建议

7、来年展望

九、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十、宁夏矿业权出让收益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关概念和适用范围。第四条:明确自治区与市、县(区)分成比例。中央和自治区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五条:明确征收主体。矿产资源按照“谁登记、谁征收”的原则征收。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的内容,可以补充信息后再次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