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市土地特点?
昆明市中心海拔约1891m。拱王山马鬃岭为昆明境内最高点,海拔4247.7m,金沙江与普渡河汇合处为昆明境内最低点,海拔746m。市域地处云贵高原,总体地势北部高,南部低,由北向南呈阶梯状逐渐降低。中部隆起,东西两侧较低。以湖盆岩溶高原地貌形态为主,红色山原地貌次之。大部分地区海拔在1500~2800m之间
二、昆明市土地拍卖公司盘点 | 昆明市哪里有土地拍卖公司
土地拍卖是一种常见的资产交易方式,对于想要购买或出售土地的人来说,寻找一个信誉良好、专业的土地拍卖公司至关重要。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和活跃的房地产市场,因此有很多土地拍卖公司可供选择。
本文将为您盘点昆明市的一些知名土地拍卖公司,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以下是一些在昆明市运营的土地拍卖公司:
1. 云南省土地拍卖有限公司
云南省土地拍卖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土地拍卖机构,总部位于昆明市。作为云南省土地资源交易中心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在土地拍卖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声誉。他们提供全方位的土地拍卖服务,包括土地评估、拍卖规划、项目推广和拍卖实施等。因其专业和可靠性,该公司在昆明市和云南省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
2. 昆明国土资源拍卖有限公司
昆明国土资源拍卖有限公司是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一家专业拍卖公司。该公司成立多年来,凭借其高效、透明、公正的服务,赢得了市场的好评。他们提供各类土地拍卖服务,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该公司的拍卖程序规范,拍卖平台公开透明,对于土地购买者和卖家来说,是一个值得信赖的选择。
3. 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昆明市规模最大的土地拍卖机构之一。该机构提供土地出让、出租、转让等各类土地交易服务,为土地开发商、投资者、企业等提供专业的一站式服务。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昆明市政府直属单位,他们的土地拍卖流程规范、信息公开程度高,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除了上述公司,昆明市还有其他一些专业的土地拍卖公司,您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或咨询当地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了解更多信息。尽管如此,请在选择土地拍卖公司时务必审慎,并对公司的信誉、专业程度和历史业绩进行详细调查。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我们的盘点能为您在昆明市寻找土地拍卖公司提供一些帮助。
三、昆明市住宅土地拍卖方案详解:如何参与土地拍卖?
昆明市住宅土地拍卖方案详解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很多人都对昆明市的住宅土地拍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如何参与土地拍卖并获取想要的土地资源,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昆明市住宅土地拍卖的基本流程
首先,要参与昆明市的住宅土地拍卖,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拍卖公告。一般来说,公告会包括土地的基本信息、规划用途、拍卖时间地点、资格要求、报名方式等重要信息。
其次,投资者需要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办理报名手续。通常情况下,报名预付款的数额会根据拍卖土地的等级和预估价格而有所不同。持有报名证的投资者才有资格参与土地拍卖。
最后,在拍卖现场,投资者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资金进行竞拍。竞拍成功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款项的支付和其他手续的办理,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昆明市住宅土地拍卖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参与昆明市的住宅土地拍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之前需特别注意。首先,投资者需对拍卖土地的规划用途、周边配套等情况有所了解,以免因周边环境等因素影响土地未来的价值。其次,投资者在竞拍时需要合理评估土地的价值,避免因过高的竞拍价格导致投资亏损。
此外,昆明市的土地拍卖还需要投资者对市场整体情况有一定了解,以及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熟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降低投资风险。
总的来说,参与昆明市的住宅土地拍卖需要投资者对市场具有一定的敏锐度和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谨慎对待,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了解昆明市住宅土地拍卖方案有所帮助。
四、昆明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 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指定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昆明市土地征收责任书》。
第十条 用地方应当将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到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指定的征收土地费用账户专储,专款专用。
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征收工作进度、依照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款计划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及时拨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征收土地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年度收缴征地管理费总额的70%安排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等支出预算,于当年1月份内将支出预算数的50%预拨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年度开展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经费,剩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征收土地工作经费及时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年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进行决算。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土地方、用地方应当在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的共同主持下,签订《土地移交书》并交付土地。《土地移交书》应当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 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滇池水体保护区。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或昆明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补助被征收土地农民发展生产、社会保障、安排富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支付给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不得收取国家、省、市政府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凡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需要拆迁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安宁市、晋宁县、嵩明县,取消土地征收过程中预留10-15%安置用地的安置方式,由用地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法定补偿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安置用地折算成等值货币,支付到被征收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户,专款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补贴被征收土地农民建(购)房、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富余劳动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宽安置途径,认真探索住房安置、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多种安置方式。
社保、财政、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尽快建立、完善我市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土地征收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支付、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提供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定期跟踪、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查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拒绝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不配合政府监督检查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签订《土地移交书》后,原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时限不搬迁交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搬迁交地;逾期不搬迁交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和破坏征收土地工作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昆明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五、昆明市土地、厂房出租价格?
要看地方的,对厂房比熟,一般一平方的厂房价格在10到30之间吧!所以不能确定,你可以先在网上了解一下自己所在地的厂房价格,像物联云仓、58这些都可以看到的吧!
六、昆明市石将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介绍?
简介:昆明市石将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03月25日。法定代表人:张军成立时间:2005-03-25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53011310000984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东川区汤丹镇风景村兴隆坪
七、昆明市陡普鲁矿业有限公司介绍?
简介:昆明市陡普鲁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5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石灰岩的生产及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白伟成立时间:2009-05-13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53010200000440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厂口乡陡普鲁村民委员会半个箐村民小组
八、昆明市东川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介绍?
昆明市东川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0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铜矿开采、铜矿浮选等。
九、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我市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我市城镇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昆明市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县城,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制镇标准,而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指第二条所列征税区域范围以内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下列办法计征:
一、凡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发过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土地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市县(区)土地管理机关或其它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的批文所确定的土地面积计征。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批准文件的,按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计征。农村集体与城市全民集体两种所有制企业实行保底联营而没有申报的,按实际土地使用面积计征。
四、已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若进行改建、扩建等新增加的土地,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
第五条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分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地段等级划分中,按门牌所属的街道确定等级;十字路口或临几条街的地段,按门牌难以确定所属街道的,按所临街道中的最高等级确定。
十、昆明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怎么样?
1 昆明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是一个负责城市土地规划、开发、整理等工作的机构。2 根据该中心的介绍,在城市土地整理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技术,能够提供从规划设计到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服务,得到了一些客户的好评。3 然而,我们还需要更多的信息和实际评估来得出更加准确的评价,包括该中心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