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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在中国的起源?

166 2024-10-14 10:10 鸿八机械网

一、监事会制度在中国的起源?

监事会制度是建立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整体框架下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利益各方分权制衡并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

我国对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起源于1998年稽查特派员制度,真正建立是在2000年3月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之后。十几年来的发展实践完全可以充分的证明,监事会制度是切合实际具有我国经济体制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督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并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遇到的各类风险和问题,有力的规范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切实有效提升了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党内联合会议制度是什么?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指一种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会议形式。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党政联系、保障集体领导,可促进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制度。

三、监事会工作制度中监事长的有什么职责?

公司法等法律对监事的职责做了比较笼统的描述,作为大型国企,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上都会有较高的要求,有必要对监事会的运作方式加以细化,所以还是建立该制度吧。

四、公益组织监事会工作制度

在如今这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时代,公益组织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公益组织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并持续不断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和服务。

然而,为了确保公益组织的正常运营和透明度,设立一个高效且负责任的监事会工作制度是至关重要的。监事会在公益组织内担任着监督和审查的角色,旨在确保组织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确保捐赠人、基金会、政府等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公益组织的监事会是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机构。为了保证监事会的工作有效进行,其应该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

  • 定期监督:监事会有权对公益组织的运营、财务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确保各项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
  • 审计工作:监事会有权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公益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 风险管理:监事会应当制定并监督公益组织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组织在面对各种风险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并降低损失。
  • 相关决策:监事会应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评估,并对可能对公益组织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 监督选举:监事会负责监督公益组织董事、管理层和其他关键人员的选举与任命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符合组织章程。

监事会的成员和选举

监事会的成员应由公益组织的会员或代表选举产生,以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监事会的成员应具备公平、廉明的品行,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并对公益事业怀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在选择监事会成员时,公益组织可以考虑以下要素:

  • 多元化:监事会成员应具备不同的专业背景、行业经验和社会资源,为公益组织的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建议和支持。
  • 独立性:监事会成员应是与公益组织及其管理层相对独立的,确保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 专业素养:监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参与组织决策和监督工作。
  • 道德操守:监事会成员应具备高尚的道德操守,坚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并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
  • 选举程序: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程序,避免利益冲突和人事安排的不当。

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

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以确保议题的充分讨论和决策的科学合理。

在每次会议中,监事会成员应当:

  1. 提前准备:在会议前,监事会成员应认真阅读与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提前准备相关问题和观点。
  2. 听取汇报:会议开始前,监事会应向成员提供关于组织运营、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汇报。
  3. 讨论发言:各监事会成员应依次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就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以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4. 投票决策:监事会根据对议题的讨论和了解,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以多数通过原则确定决策的结果。
  5. 记录决议:每次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记录会议讨论和决策的结果,并向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监事会的绩效评估

为了不断提升监事会的工作水平和效能,公益组织应定期进行监事会的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工作目标:评估监事会在一定时间内所实现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 监督有效性:评估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是否及时、全面、有效,是否有效发挥了监督作用。
  • 决策科学性:评估监事会的决策是否基于充分的信息和讨论,是否科学合理。
  • 成员参与:评估监事会成员的参与度和贡献,是否积极参与决策和监督工作。
  • 建议改进: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监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措施,以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

通过定期的绩效评估,公益组织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确保监事会的工作始终保持在高效和专业的轨道上。

结语

公益组织监事会工作制度对于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任至关重要。通过建立一个高效的监事会工作制度,公益组织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因此,公益组织应高度重视监事会的建设和运作,积极引进专业人士参与监事会工作,并不断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以保障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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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浙江省矿业联合会成立时间?

浙江省矿业协会,于1996年6月13日在杭州注册成立,属于社会团体,主营行业为社会团体,员工人数4(人),注册资本5(万元)。浙江省矿业协会办公地址为浙江 杭州 体育场路498号,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技术或服务有兴趣,随时欢迎您的来电或上门咨询。

六、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有哪些?

1.

办公室工作要求

社团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严令禁止穿拖鞋、背心入内。

社团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待外来咨询、访问或工作人员时必须待人热情,诚恳,使用礼貌语言。

2.

办公室具体工作管理

负责社团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督查各部门的值班情况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

七、监事会制度最早起源于哪里?

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监事会模式。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八、建立职工董事及监事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九、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织做好改革相关工作。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原文?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