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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施工许可证么?

179 2024-05-04 22:35 admin1

一、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施工许可证么?

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8、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9、施工组织设计;

10、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二、水利工程交付使用条件?

交付使用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已经完成,缺陷修复已到,且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各项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签订交付使用证书,将工程正式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就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

三、请问移民水利工程是否不用办理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

1、需要,同时应报送相关的申请函件2、需要,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建委备案并由建委视情况派发施工许可证。

四、水利工程预备费使用规定?

水利工程预备费的使用,当该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是图纸工程单漏项又必须施工的项目,就要动用工程预备费了。

五、水利工程施工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工许可证;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8、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9、施工组织设计;

10、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开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既不按时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许可证的使用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委托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全国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可以是纸质证书,也可以是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申请签发使用,适用本规范和《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部分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部分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

年度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主要采用网上申请,也可书面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出口许可证的,需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免费领取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使用电子钥匙登录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办理申请。

第六条 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在发证机构初核前可申请撤回。

第七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含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中电子钥匙绑定的经营者电子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实行网上办理的,无需提交);

(三)出口合同;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网上申请的,通过影像化上传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八条 为核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信息,发证机构可要求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九条 经营者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核验

第十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委托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核验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按要求应填写品牌、规格等级、设备状态、备注等内容的,是否如实、完整填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申请的核验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核验: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

(二)书面申请的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十三条 为保证出口许可证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发证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两级及以上内部工作程序的核验。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经营者需要出具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打印并发放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

第十六条 经营者领取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发证机构发证人员应核验领证人员身份信息。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自当年12月10日起,可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提前签发的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将注明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

第十八条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商务部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申领时间。

第十九条 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办理货物出口通关验放手续的,通关程序中可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海关通过联网核查核验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第二十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含删除、核销、延期、遗失换证)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使用当年出口配额或批准数量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办理延期,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申请更改电子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申请更改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时,发证机构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退(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和出口许可证原件以及本规范第七条所列相关材料,并经核验程序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 对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时,应先通过“预删除”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发证机构点击“删除”,完成删除操作;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已部分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核销”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后,方可在发证系统中核销已使用数量;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如遗失,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

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予受理,凭经营者书面报告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后,删除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延期、遗失手续时,应要求经营者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调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受理该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调整前已发放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办理更改手续的,由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受理。

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内部核验签发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发证系统。

第三十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电子档案适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发证机构发放纸质出口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的相关材料和“出口许可证留存联”等材料装订存档,保证出口许可证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档案保存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核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8〕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退(换)证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七、水利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是不是由业主提供?

朋友水利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是业主经过申报相关的资料后,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给建设单位的,有查看或需要的应当由由业主提供。

八、水利启闭机闸门的使用寿命是多长时间?

这个没有具体的年限规定,水利设备要定时维修维护检查,启闭机螺杆要定期清除油垢,涂护新油,设备整体要定期防腐,做好防盗措施。

启闭机如出现某个部件损坏可更换局部零件,闸门如果有裂痕或者小洞出现,不可使用请立即整体更换新的产品。

九、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费使用规定?

根据最新的政府性组价政策,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应该计入工程总预算费。

项目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招标代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因此,目前建设管理费已不包括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生产sc许可证使用标准?

一、新办的条件:

(一)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根据《通知》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如下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的产业政策:

(1)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