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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设施罪立案标准?

176 2024-12-17 23:39 鸿八机械网

一、破坏设施罪立案标准?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立案标准: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根据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法律

  《铁路法》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七奈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破坏公共设施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一章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破坏农村水利设施怎么处理?

毁坏水利设施的量刑要看情节。

金额已经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属于治安案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湿地立案标准?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2、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或者在实验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或者在缓冲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3、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在核心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3、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不足90%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不足70%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3、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不足50%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4、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以三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3、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法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三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2、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6、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初犯并主动恢复受损界标至原状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元罚款。

2、两年内再犯或初犯并拒不主动恢复界标的,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三年内累犯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在重要湿地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二)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

(三)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湿地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破坏鱼类等水生动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底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五)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揭取草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内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罚款。

2、揭取草皮面积五十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十二元以上十六元以下罚款。

3、揭取草皮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十六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面积小于一百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2、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3、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处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初犯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元罚款。

2、两年内再犯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三年内累犯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造成湿地面积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鱼类重要洄游通道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造成湿地动植物大量死亡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耙网捕捞螺蚌的

细化标准:没收捕捞物和耙网,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捕获物一吨至五吨,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2、捕获物五至二十吨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捕获物超过二十吨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

细化标准:责令依法赔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初犯的,处实际受损价值一倍罚款。

2、两年内再犯的,处实际受损价值两倍罚款。

3、三年内累犯的,处实际受损价值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候鸟越冬期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初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两年内再犯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三年内累犯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3月30日为保护区禁渔期,禁止一切渔船和人员进入保护区进行捕捞作业。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省林业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渔获物在五公斤以下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2、渔获物在五公斤至二十公斤的,处以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3、渔获物在二十公斤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10、擅自移动、损坏鄱阳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或者未经许可引水出湖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引水出湖。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移动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以二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2、损坏核心区水位线标志桩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3、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下的,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4、当湖水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未经许可,擅自引水出湖使湖泊水位下降2厘米以上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11、在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烧荒、挖沙等破坏湖泊地形地貌的活动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禁止在保护区内开矿、开垦、烧荒、挖沙等破坏湖泊地形地貌的活动。

《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省林业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开矿的,处以六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开垦面积在十亩以下、烧荒面积十五亩以下、挖沙重量在五吨以下的,处以三百元至六千元罚款。

3、开垦面积在十亩以上、烧荒面积十五亩以上、挖沙重量在五吨以上的,处以六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六、破坏通信设备立案标准?

破坏通讯设施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该罪的立案标准有三:

  一是行为人有故意破坏了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是遭受破坏的通讯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设施,若是已经停止使用或未曾使用的设施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别注意的是只是暂停使用一段时间后会恢复使用的设施仍然属于正在使用中的设施;

  三是该行为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为剪断自己家的电话线和剪断社区信号接收器的线路所造成的危害是不一样的,故而对该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亦不相同。

七、破坏生态红线立案标准?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破坏通信设施处罚标准?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它的处罚标准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具体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九、破坏通信设施罪标准?

破坏通信设施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十、破坏水利设施该找哪个部门?

破坏水利设施该找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具体就是县、区水利局管这事。你可以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