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医疗设备在医院的作用日益重要。为了保证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1. 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医疗设备是医院的重要财产,也是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诊疗的重要工具。良好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医疗设备被滥用、损坏或丢失,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转。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有助于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还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和替换。
2. 管理制度的内容
医院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 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 设备的登记和编号
- 设备的领用与归还
- 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 设备的报废与淘汰
- 设备的巡检和检修
- 设备的安全管理
这些内容涵盖了医疗设备管理的方方面面,从设备的采购到报废,都需要有相应的流程和规定。
3. 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制定好的管理制度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医院应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设立相关岗位,负责管理和监督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此外,医院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只有医务人员都能够遵守和执行管理制度,医疗设备的管理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4. 管理制度的优化和改进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优化和改进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实际的应用和经验总结,医院可以发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优化和改进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 加强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更新
- 完善设备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技术和新设备的相关信息
- 引进新的管理方法和工具,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不断优化和改进,医院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和科学,提升医院整体的管理水平。
5. 管理制度的效益
良好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将带来丰富的效益:
- 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
- 减少医疗设备的故障和损坏,降低维修成本
- 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 节约医疗资源,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
- 增强医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成就感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效益影响着医院的整体运行和发展,是医院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总结
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质量的提升至关重要。制度的完善和优化能够提高医疗设备的管理水平,减少设备故障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院应加强对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重视,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并不断改进和优化管理制度,以实现更好的管理效果和医疗服务的提升。
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
三、设备备件管理制度?
答:
设备备件管理制度是企业或组织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目的是规范设备备件的购买、保管、使用、维修、更新等各个环节,以确保设备备件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设备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就设备备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购买环节:制度规定了设备备件购买流程、采购标准、供应商评估、验收等具体步骤,要求采购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防止购买不合格、过期、伪劣产品。
2、保管环节:设备备件应存放在专门的库房或仓库内,并按品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保备件的完整、干燥、不受损坏。对于易变形、易腐烂、易挥发、易氧化等特殊备件,还需制定相应的保管方法和措施。
3、使用环节:制度要求设备备件使用前必须经过核实和确认,避免使用错误或不合适备件。在使用中应当认真操作,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磨损件和易于磨损的零部件,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4、维修环节:制度要求设备备件维修必须按照维修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防止在维修中对备件进行不慎操作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备件。同时,制度还对维修后的备件进行检测验收,并提出了相应的报废标准和处理方法,确保旧备件被安全处置。
5、更新环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可能需要逐渐更新一些设备备件。制度规定了更新程序和标准,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6、管理监督:制度要求设备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做好备件管理记录、档案,及时统计备件的使用情况、更新情况和维修情况,以便进行分析和评估。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四、设备巡检管理制度?
设备巡检的管理制度:
1、设备主管工程师、维修主管应对其分管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定期巡检,重要的设备每天一次,一般设备每星期不少于2次。做好分管设备运行情况分析,完善重要设备维修档案。
2、机、电、仪维修人员每日应巡检2次,应突出重点,及时填写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字迹清楚,内容详细。巡检记录应保持完整,每月底交由设备部门保存备案。
3、生产操作工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巡检,每班至少2次,按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生产部管理人员应对生产装置的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巡视和检查,并督促岗位员工做好设备的巡检工作,抽查巡检记录。
五、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经济管理制度的内容:
1、为了充分发挥机器设备的经济效益,设备科和使用单位,都要研究机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综合性考核指标。每两年检查、考核一次。对保管不善利用率低的机器设备,按规定进行调剂、调拨。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机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2、机器设备必须建立账、卡管理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账、账相符,确保机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
3、要根据机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他需要部门。但各单位之间不得私自变更机器设备的隶属关系,确需变更时,到设备科办理有关手续。
4、精密贵重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制度,积极为科研和生产提供服务。在完成科研和生产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5、努力避免机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6、经改装或同类型拼装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技术论证,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经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调整原来的账卡。成套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它用,确实属于急需者,要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7、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机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8、设备的报废、报损、赔偿等变价收入和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必须如数上缴财务,不得截留、隐瞒,其净残值作为原使用单位更新设备使用。
9、制定机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条例。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六、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设备技术状况的管理
对所有设备按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分为完好设备和非完好设备,并分别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各单位的生产设备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状况指标,即考核设备的综合完好率,专业部门,要分别制订出年、季、月度设备综合完好率指标,并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岗位。
二、设备润滑管理
(一)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要求:
1、各单位机动部门设润滑专业员负责设备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厂矿或车间机动科(组)设专职或兼职润滑专业员负责本单位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修理车间(工段)设润滑班或润滑工负责润滑工作。
2、每台设备都必须制订完善的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和要求,并认真执行。
3、各厂矿要认真执行设备用油三清洁(油桶、油具、加油),保证润滑油(脂)的清洁和油路畅通,防止堵塞。
4、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要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5、润滑专业人员要做好设备润滑新技术推广和油品更新换代工作。
6、认真做好废油的回收管理工作。
(二)润滑“五定”图表的制订、执行和修改。
1、厂矿生产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必须逐台制订,和使用维护规程同时发至岗位。
2、设备润滑“五定”图表的内容是:
定点: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
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
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
定量:规定每次加油、换油数量;
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3、岗位操作及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设备润滑“五定”图表规定,并做好运行记录。
4、润滑专业人员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润滑“五定”图表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各部润滑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润滑油脂的`分析化验管理。
设备运转过程中,由于受到机件本身外界灰尘、水份、温度等因素的影响,使润滑油脂变质,为保证润滑油的质量,需定期进行过滤分析和化验工作,对不同设备规定不同的取样化验时间。经化验后的油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时要及时更换润滑油脂。各厂矿对设备润滑油必须做到油具清洁,油路畅通。
(四)设备润滑新技术的应用与油品更新管理。
1、厂矿对生产设备润滑油跑、冒、滴、漏情况,要组织研究攻关,逐步解决。
2、油品的更新换代要列入厂矿的年度设备工作计划中,并经过试验,保证安全方可加以实施。
七、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1.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公司检测设备的登记,建立设备一览表,归档管理。
2.生产技术科负责定期按计划要求将公司的检测设备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送检或校检。
3.中心室负责人加强对国家强制检验设备的监督工作,确保使用的检测设备在合格的有效期内。
4.操作人员对检测设备应爱护使用,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
5.操作人员负责检查使用的检测设备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内、是否标有合格标识,反之则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处理6.操作人员未经授权人同意不得折装重要检测设备。7.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各分厂的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8.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测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检测设备故障或损坏,责任人应按损失及维修费用20-50%进行赔偿。
八、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三同时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执行程序;上报、备案的执行程序等。
(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设备、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日常检查的责任人员,检查的周期、标准、线路,发现问题的处置等内容。
(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周期、维护范围、维护标准等内容。
(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须进行定期检测的设备种类、名称、数量;有权进行检测的部门或人员;检测的标准及检测结果管理;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取得和管理等内容。
(5)安全操作规程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电气、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内部机动车辆、建筑施工维护、机加工等对人身安全健康、生产工艺流程及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
九、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设备缺陷可根据其他危害程度概括分为以下三类:
(1)危急缺陷:不立即处理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
(2)严重缺陷: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但尚能坚持运行。
(3)一般缺陷: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能坚持较长期限运行。
2.值班人员发现缺陷后,应立即根据缺陷情况判断分析定为:“危急”、“严重”、“一般”,填写缺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报 告处理。
3.值班人员发现危急缺陷,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采取措施处理。对可能影响电力网安全的缺陷,应同时报告电力部门,在未处理前值班人员应加强监视或采取临时措施。
4.值班人员发现严重缺陷,除作记录外,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安排计划处理。
5.值班人员发现一般缺陷,除作记录外,可在计划检修时进行处理。
6.缺陷消除以后,应在缺陷记录内填写清楚处理日期和结果。
十、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使设备有效地为生产服务,做到预防为主、维护和检修并重, 定时维护保养,按计划组织检修,以恢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效率。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的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条
实行科学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生产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资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延长设备使用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