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主要电力来源?
广东的电力来源主要是火电和水电。
其中广东的水电来自于广西,贵州,云南等西部省份。通过利用地形落差,江河水流发电后送往广东。
其次是通过铁路和海运运输煤炭,在多地建设有火力发电厂,通过火力发电解决当地的供电问题。
此外还有一些风力发电,光伏等。
二、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医生待遇如何广东省电力一?
家人单位的医院,属于二甲。平时去看病多的都是小区里的老人家。院长很好人,70多岁了,还很有活力。因为是一个单位的,所以和很多医生都比较熟,看病比较方便。但是也有些年轻的医生比较一般。
三、安能第一工程局怎么样?
安能第一工程局还可以吧,2018年8月30日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总队转制而来,2019年挂牌成立,是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中央企业—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广西南宁,下辖3个分公司,分别位于河北唐山、安徽合肥、广西南宁主营业务及范围。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
四、广东省三大电力集团?
南方电网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运作。公司供电区域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与调度;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粤电集团
一个具有百年历史传承的年轻企业。粤电集团的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80年代。1888年两广总督府点亮广东第一盏电灯,1890年爱国华侨在广州开办中国第一家民族资本电灯公司。2001年8月8日,广东省政府在全国率先实行电力体制改革,粤电集团承继原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的发电业务而组建。公司注册资本金215亿元人民币,由广东省政府和中国华能集团分别持有76%和24%的股权,是广东省实力最强、规模最大的发电企业。
广州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总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CBD核心商业区珠江新城。
电力集团成立于2012年8月,为适应广州发展整体上市的需要,加强集团核心产业管理,由原广州控股电力业务和广州电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实现资产重组、机构整合组建而成。作为广州发展属下的电力产业集团,主要从事电力及其相关项目的电力产业规划、投资、建设与营运。截止2015年末,电力集团资产总额为190.75亿元,权益装机容量484.79万千瓦,控制装机容量441.38万千瓦,逐步形成了以煤电、气电、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等为主的电力产业体系,是广东省三大地方电力集团之一。
五、中城建第一工程局是国企吗?
中城建第一工程局是国企。
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系世界500强企业——中国铁建的骨干成员单位,是中铁城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壹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贰级以及建筑劳务等多项资质,业务涵盖房建、市政、铁路、公路、深基础、钢结构、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地基与基础等众多领域。
六、中国安能第一工程局中标项目?
中国安能第一工程局中标安徽省金寨县中河水库工程,迈开了安徽方向市场开拓的第一步,该工程总工期24个月,将由合肥分公司承建。
七、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介绍?
拥有各类主要施工机械设备2240台(套),总功率68000千瓦;注册资金11000万元,固定资产19772万元,流动资金10276万元,总资产28850万元。
现以承建国内外水利工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河道疏浚以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为主,并承建城市公路、铁路、涵闸、桥梁、城市供水、机场、港口、基础处理、输变电站、金属结构制安与设备安装工程等,其主要年施工能力为:土石方600万m3,砼浇筑20万m3,工业民用建筑10万m2,河道疏浚500万m3,大型输水管道300km,年施工产值可达7亿元人民币。
八、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全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隶属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前身是1953年秋建造国家“一五”计划156项重点工程之一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当时代号为652厂,以下简称“长春一汽”),中建一局的前身——652工程公司成立。
1954年1月,根据中央指示,包括652工程公司在内的所有建造长春一汽的施工队伍统归建筑工程部领导,由此建筑工程部直属工程公司成立,作为共和国工业建筑的开拓者,直属工程公司历经三年胜利完成任务,创造中国建筑史上的一个奇迹。
九、中国第一电力史?
1949年底,全国电力装机总容量为1849MW(兆瓦),其中火力装机容量1686MW,占比高达91%,因为中国煤多,到现在还有1.6万亿吨储量,而且煤炭质量特别好,成本便宜,因此我们命中注定主要靠火力发电。
1945年的时候,美国西屋电气公司跟民国签了份合同,本来准备在中国搞发电机制造厂,当时战乱不停,合同没有执行完,但西屋在美国共培养了96名中方技术人员,这些人成为中国第一代电力精英,1949年后分散在中国各个相关电力公司,包括东北电工局、上海电机厂等,成为中国电力行业的祖师爷们。
1949年后我们搞了上海、哈尔滨、东方三大发电设备制造基地,其中上海发电厂在1952年找东欧社会主义小伙伴捷克搞来了火电设备制造技术,1954年按这套技术弄出了新中国第一台6MW火电机组,哈尔滨发电厂起点则高多了,从老大哥苏联引进技术,1958年搞定了25MW和50MW高压火电机组,但真正实用是在1959年,所以1949-1958这十年的发电量是中国电力史的第一个阶段,因为家里穷,要钱没钱,要技术没技
十、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并与本省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占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条 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或者电网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在项目建设施工前一年,应当将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摘要
发文信息
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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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黄华华
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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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并与本省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占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条 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或者电网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在项目建设施工前一年,应当将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国土、规划、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确定的区域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确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权属单位或者个人。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 由设计单位按照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拆迁补偿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电力企业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或者清拆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属于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保护区。
在前款规定的水库保护区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临库、穿堤的,应当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应当征求电力企业意见,依法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应当事先与电力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管廊)的,该管道(管廊)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