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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最新版

151 2024-06-29 04:04 admin1

一、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最新版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最新版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是针对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所制定的规范,其最新版对于保障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最新版的主要内容。

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

在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首先,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和拆卸工作,并确保安装和拆卸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在安装和拆卸前,应对起重机械的结构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等,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在使用起重机械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程。首先,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同时,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良好。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进行检查和处理。

安全监督与检查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制度。相关单位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确保其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操作。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起重机械安全的关注和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总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最新版对于保障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起重机械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必须严格遵守,确保起重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2. 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经常性检查设备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起重机构、工作机构、保护装置等各项部分,发现机械问题及时解决。

3. 保持工作区域明晰:起重机械工作区域必须范围内围起场地,其他职员和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在场地范围内的区域。并且应保持附近的建筑物和管线等设施的安全。

4.责任明晰: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操作过程中责任人必须明确,每位操作员在操作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5.随时保证通讯畅通:每个工地都应该保证通讯设施畅通,以便随时与工人们交流、接收紧急以及向管理部门、上下游环节传递反馈信息等。

6.保持环境卫生:工作区域需要保持环境卫生,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被运动物的减速和减少损坏或者人身事故的发生。

7.着重重要文件记录:所有的操作记录及交通记录必须详细严谨,相关人员必须查看资料,对所有操作点进行指导和检查。

8.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对于各项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应急预案、事故案例进行学习讨论,提高全体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氧气安全规程最新版?

1、氧气瓶与明火距离应该不小于10米、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暴晒。

2、宜存放在干燥阴凉处,气瓶不得撞击。 氧气瓶嘴、吸入器、压力表、及接口螺纹严禁沾有(染)油脂。

3、氧气瓶在运输和装卸时,要关紧瓶阀,拧紧帽盖,轻移轻放,不得碰撞滑滚,抛甩坠落。

4、供氧器在移动、停放、使用过程中,请注意瓶体和阀门的保护,防止气瓶倾倒,以免造成附件的损坏。

5、使用中如发现漏气,请立即关闭气瓶阀门。

6、请不要自行修理。

7、严禁私自拆卸氧气瓶阀、阀门开关、压力表等阀上的零部件。

8、用户严禁私自充装氧气。

9、氧气瓶充气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压力,严禁超装;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验在充气单位进行。

四、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十不吊是,指挥信号不清不能吊,重量不清及超负荷不能吊,重物捆绑不牢不能吊,重物斜拉斜拽不能吊,深埋在地下的重物不能吊,现场灯光昏暗指挥人员看不清司机,司机看不清指挥人员不能吊,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及大雪恶劣天气不能吊,起重机臂杆上有人不能吊,带有楞角的物件没有防护垫不能吊

五、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最新规范?

GB 6067是《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国家标准,相关文件于2009年1月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该标准已于2010年9月26日正式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GB 6067最新版本2010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六、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4?

(1)、起重吊装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规定。

(2)、起重吊装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索具、作业环境、作业人员。一般项目应包括: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构件码放、警戒监护。

七、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安全规程如下:

第一条: 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定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使用要求,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

第二条: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应该按照规定检查、试验并使用,严禁随意拆卸、改造或使用损坏的吊具与索具。

第三条: 吊具与索具的安装、取下应该按照规定进行,严禁超过额定载荷使用,吊具和索具的配重必须符合规定。

第四条: 吊装货物前必须经过检查,确认吊具和索具符合规范,货物悬置平衡,吊装高度符合要求。

第五条: 要求悬吊物体时,切勿人工固定物体,不可作为升起物体的支撑点使用。

第六条: 吊装时应该确保不使用非标准化吊具、索具,以及不使用有损伤记录、重复使用的吊具和索具。

第七条: 货物吊装地点必须平整结实,安全挂钩,使用吊具与索具要符合工作环境要求。

第八条: 在操作起重机械时,操作员应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应该做好记录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九条: 定期对吊具和索具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安全保障。

第十条: 将吊具、索具退出使用后,应该进行检测、检查、清洁,并严格标记记录。

以上就是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安全规程。

八、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

九、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中十不吊是什么?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中第七十七条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绳磨损或割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吊;

(10)干部违章指挥时不吊。

十、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本全文?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瓶。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可重复充气使用的,盛装气体呈液态或气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无缝气瓶指采用无缝钢管或有色金属冶炼制成的无缝管、带颈(或无颈)的瓶状物体,在瓶颈或瓶肩处打有钢印或激光刻印等标识,且在标识上注明识别代码、公称工作压力、公称容积、实际容积、充装介质名称、下次检验日期及年度检验钢印等。

(三)焊接气瓶指采用钢板或有色金属合金等材料通过冲压或旋压(爆炸成形等)制成的瓶状物体,在瓶颈或瓶肩处打有钢印或激光刻印等标识,且在标识上注明识别代码、公称工作压力、公称容积、实际容积、充装介质名称、下次检验日期及年度检验钢印等。

(四)特种气瓶指公称工作压力为17.2MPa(170kgf/cm2)以上,且其结构、材料、制造工艺等有别于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五)缠绕气瓶指采用热固性树脂作为主要原材料,采用先进缠绕工艺制成,具有不同几何形状,单层或多层,具有疲劳寿命和承载能力的大型储氢容器。

(六)非重复充装气瓶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一次性充装并可多次重复使用的气瓶。

(七)重复充装气瓶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可多次重复充装气体的气瓶。

(八)混空气瓶指充装混合气体且永久性预充气的气瓶。

(九)实际容积指气瓶在公称工作压力下的实际容积。

(十)充装介质指被充装的气体或液化气体。

(十一)气瓶附件指气瓶上安装的有关附件,如安全泄压装置、瓶帽、防震圈等。

(十二)一体化气瓶指集成了减压阀功能并带有出液口接头且允许液态充装,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50L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十三)年度检查指为确保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而进行的按年度进行的检查。

(十四)技术档案指气瓶制造、使用、维修各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记录。

第四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则》、《在用工业车辆定期检验规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检验工作。

第六条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加强联系,做好有关气瓶安全监察与检验工作。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