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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起重吊装方案?

260 2024-07-06 00:07 admin1

一、什么是起重吊装方案?

起重吊装方案是指起重设备起重参数和吊装物品的吊装位置等等。

二、起重吊装方案怎么编写?

起重吊装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起重物体的特性:确定起重物体的重量、形状、尺寸以及重心位置等重要参数。

2. 分析吊装环境:考虑吊装环境的地形、空间、建筑结构、天气情况等因素,评估吊装的难度和受力状况。

3. 选择吊装设备:根据起重物体的特性和吊装环境的分析,选择合适的吊装设备,包括起重机、吊钩、吊具等。

4. 制定作业方案:根据以上信息制定具体的吊装作业方案,包括吊装起点、起吊高度、吊装路线、安全措施等。

5. 编写吊装方案:将吊装作业方案上书成文,详细说明各项操作步骤、要求和注意事项。

6. 安全核查和审核:由专业人员对吊装方案进行安全审核和核查,确保吊装过程中安全可靠。

7. 实施吊装作业:按照吊装方案的要求,组织吊装作业,并在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8. 后期总结:吊装结束后,对吊装作业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吊装方案。

三、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哪些?

包括如下内容:

根据其构造和性能的不同,一般可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类型起重机械和臂架类型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四大类。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气动葫芦、电动葫芦、平衡葫芦(又名平衡吊)、卷扬机等。桥架类型起重机械如梁式起重机等。臂架类型起重机如固定式回转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缆索式起重机如升降机等。  按起重性质分: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按驱动方式分:一类为集中驱动,即用一台电动机带动长传动轴驱动两边的主动车轮;另一类为分别驱动、即两边的主动车轮各用一台电动机驱动。中、小型桥式起重机较多采用制动器、减速器和电动机组合成一体的“三合一”驱动方式,大起重量的普通桥式起重机为便于安装和调整,驱动装置常采用万向联轴器。  按结构形式,起重机主要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桥架式(桥式、门式起重机)、臂架式(自行式、塔式、门座式、铁路式、浮船式、桅杆式起重机)、缆索式。

四、起重机械设备有哪些?

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各种用于搬运和提升重物的机械装置,主要有:

桥式起重机:在工厂、码头和仓库中广泛使用,能够跨越大距离,适用于大型货物的提升。

塔式起重机:通常用于建筑工地,能够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提升和旋转,用于吊装建筑材料。

门式起重机:适用于货物堆场、港口和工业厂房,具有高度稳定性。

起重吊篮:用于高空施工和维修,能够提升工人和工具。

电动葫芦:手持式或固定式的小型起重设备,用于提升轻型货物。

链条和绳索吊索:用于吊装和提升,通常与葫芦或吊钩结合使用。

千斤顶:用于临时举升重物,常见于汽车维修和紧急救援。

空气起重设备:使用压缩空气来提升和搬运重物,适用于危险环境和爆炸危险区域。

这些起重机械设备在各种工业和建筑应用中起着关键作用,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工作环境,选择合适的设备非常重要。

五、机械设备油漆质量改善方案?

机械设备油漆质量的改善方案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 确保表面清洁:在进行涂装前要确保机械设备的表面干燥、平整、无尘土和油脂等污染物。对于较大的设备,可以采用喷砂、喷丸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细小的设备,则可以采用手工或机械刮磨的方法。

2. 选择适当的涂料: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环境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涂料。这些涂料应该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腐蚀性、光泽度和附着力等特性。

3. 均匀涂装:在涂装过程中,要注意均匀涂布。可以采用涂刷、滚涂或喷涂等方式进行涂装,并确保每一层颜色均匀。

4. 严格控制涂装条件:涂装时需要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条件,以避免因外界环境的影响导致涂层质量下降。同时,还要注意涂料的稀释比例和施工厚度等指标。

5. 完善的质量控制:在涂装完成后,需要对涂层进行检测和测试,以确保其满足设计要求。可以采用厚度计、硬度计、耐磨度测试仪等工具进行检测和测试。

总之,提高机械设备油漆质量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表面清洁、涂料选择、涂布方式、涂装条件和质量控制等方面,从而确保涂层的防腐性能、外观质量和使用寿命等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六、机械设备改造方案怎么写?

一,写明机械设备改造的目的,作用以及改造后的效果与效益;

二,写明机械设备改造的方法,包括改什么,増加什么等;

三,写明机械设备改造费用明细,改造时间等;

写完这些就可以了。

七、起重机专项方案要求?

起重吊装需要指定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安全防范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防范措施如下:

(1)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平坦坚实,不得在倾斜的地面行驶和作业,视其土质的情况,起重机的作业位置应离沟渠,基坑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2)严格执行例行保养起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开,各操纵杆应放在空档位置;

(3)全部伸出支腿(放支腿时,应先放后支腿,后放前支腿;收支腿时,应先收前支腿,后收后支腿)。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与地面的倾斜度在无负荷时,不大于 1/1000,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需插上;

(4)起重机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5)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变形等不正常现象出现时,应立即放下重物,空载进行调整正常后,才能继续作业;

(6)起重机行驶前必须按照规定收放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严禁在底盘走台上站立,蹲坐人员和堆放散装物件。保持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行驶起伏路面时,必须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7)遇有大雨、大雾或六级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8)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其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更不得在吊起来的重物下面进行作业,严禁起重机吊运人员;

八、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

起重吊装需要指定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安全防范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防范措施如下,

(1)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平坦坚实,保证在工作时不沉陷,不得在倾斜的地面行驶和作业,视其土质的情况,起重机的作业位置应离沟渠,基坑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2)严格执行例行保养起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开,各操纵杆应放在空档位置。作业前应首先检查发动 机传动部分,作业制动部分、仪表、钢丝绳以及液压传动等部分是否正常,当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3)全部伸出支腿(放支腿时,应先放后支腿,后放前支腿;收支腿时,应先收前支腿,后收后支腿)。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与地面的倾斜度在无负荷时,不大于 1/1000,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需插上;

(4)起重机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5)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变形等不正常现象出现时,应立即放下重物,空载进行调整正常后,才能继续作业;

(6)起重机行驶前必须按照规定收放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严禁在底盘走台上站立,蹲坐人员和堆放散装物件。保持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行驶起伏路面时,必须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7)遇有大雨、大雾或六级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8)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其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更不得在吊起来的重物下面进行作业,严禁起重机吊运人员;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十、航车起重机械设备怎么接线?

航车起重机械设备接线方法是由于航车起重机械设备一般都是正反两个方向运转,所一次线电源有一相是从总过流继电器直接接电机定子,另外二相电通过控制器的正反转端子接入电机定子。

转子出来的二次三相线接入变频器,调速变频器的端点接入控制器来控制快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