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1.大、中型水库工程(含以发电、供水等为主的大、中型水库);
2.Ⅰ、Ⅱ级防洪工程(含排涝泵站、海(河)堤防等工程,下同)及市级城区防洪工程;
3.其他大型水利工程;
4. 110 kV送变电工程(水利系统管理的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1.小(1)型水库的枢纽工程(含以发电、供水等为主的小型水库);;
2. Ⅲ、Ⅳ级防洪工程及县级城市防洪工程;
3. 市级审批初步设计的农村饮水工程;
4. 其他中型水利工程;
5. 35 kV送变电工程(水利系统管理的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除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注:工程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行政区域的,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按有关规定交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广西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桂经法规函〔2007〕1259号);
4.工程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已审查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适用于市本级)
(一)广西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廉洁协议(原件,一式4份);
(三)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中标通知书;
2.项目法人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
3.建设资金到位证明(该工程项目的银行拨款凭证或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出具的证明,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1份);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该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交付证明;
6.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证明材料;
7.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8.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9.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10.组建项目法人的批准文件(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11.属于新开工的项目,需增加下列材料:
(1)相关规划许可批准文件;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3)环评审批批准文件;
(4)水保审批批准文件;
(5)用地管理批准文件;
(四)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县本级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