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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监理规划内容

66 2021-11-16 11:02 鸿八机械网

1 总则
1.1工程项目基本概况
1.1.1 工程概况
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莲花河(莲花社区段)综合整治工程位于岳麓区莲花镇境内,地处湘江三级支流莲花河中游,闸址控制流域面积22.25km²,河流干流长12.5km,坡降25.8‰。
莲花河流域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春雨、夏热、秋燥、冬寒,四季分明 ,极端最高气温41.1℃,极端最低气温-11.7℃,年平均气温17.3℃。多年平均降雨量1515mm,降雨主要集中在3-8月,占全年的70%以上,其中以5、6两月最多,占全年的29.3%。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294.9mm,主要集中在5-9月,其中以7月份蒸发量最大。多年平均风速为2.4m/s,历年最大风速为24.0m/s,多年平均汛期的最大风速为11.6m/s。
综合整治工程主要项目内容为三座水闸重建、河道疏浚和堤防建设。
1.1.2工程设计标准
工程等级为四等,主要建筑物为四级,次要和临时建筑物为五级,工程按地震烈度7度设防。
1.1.3工程建设内容、工程量及项目划分
本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量为:
1、 土方机械开挖河道疏浚:65656.0m³
2、 土方回填压实:21732.0m³
3、 香根草护坡:2749.0㎡
4、 草皮护坡:2265.0㎡
5、 导流明渠土方开挖及土方回填各10828.0m³
6、 土围堰填筑与移走:7393.0m³
7、 施工道路工程临时道路:2300米
8、 M10浆砌片石:740m³
9、 三个坝砼总量:3860m³.
10、 砂石垫层:468m³
11、 钢筋加工与安装:68.69吨
12、 伸缩缝:192㎡
13、 止水带:95.1m
14、 雷格网:762㎡
15、 自倾门制安装:168㎡
16、 原栏河坝拆除:558m³

为了便于控制和验收,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情况,初步划分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详见本工程初步项目划分表(见下表)
佛山**联围0+780~2+150段岸线整治及堤围加固工程 基础土方开挖 按90米左右划分单元工程
松木桩基础 按100米左右划分单元工程
土方回填 按280方左右划分单元工程
悬臂式挡土墙砼 按40米左右划分单元工程
浆砌石挡土墙 按90米左右划分单元工程
砼路面 按300米左右划分单元工程
干砌石护脚 按90米左右划分单元工程
植草护坡 按90米左右划分单元工程
砼栏杆 按300米左右划分单元工程
堤围灌浆 按90米左右划分单元工程
1.2 工程项目主要目标
本工程概算总投资 万元。计划工期为2个月,即2011年8月5日开工,2011年10月5日完工(暂定)。工程质量目标:相关行业合格质量标准。
1.3 工程项目组织
1.3.1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长沙市岳麓区水务局
1.3.2质量监督机构
长沙市岳麓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1.3.3 设计单位
设计院有限公司
1.3.4承包人
工程有限公司
1.3.5监理单位
湖南余辉水利水电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4 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监理范围为莲花社区段,护堤河段长度为1200米, 综合整治工程、堤防工程及河道疏浚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1.5 监理主要依据
1.5.1 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5.2 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
(1)《强制性条文》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4)《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
(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7)《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66-88)
(8)《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9)《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1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2)《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KL/T5169-2002)
(13)《水利水电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
(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1.5.3设计文件
(1)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2)技施设计图
1.5.4 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待收集;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
1.6 监理组织
1.6.1 监理组织机构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拟在现场成立直线职能制监理机构,即成立“湖南余辉水利水电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莲花河(莲花社区段)河道改造工程项目监理部”,下设两个工程监理组,另设经管信息组。监理部实行总监负责制,两个工程监理组的组长按要求分别组织两个工程监理组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专班,具体负责各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经管信息组负责合同与信息管理。
1.6.2 监理人员组成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初步拟定监理部主要人员和后备监理人员见
表1.1。在实际工作中将根据本工程各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监理人员由总监进行配置与调整。

表1.1 监理部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专业 监理职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1.6.3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1.6.3.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项目总监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主要职责: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有关文件。
(11)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情况;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1.6.3.2 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1.6.3.3 监理工程师职责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1)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2)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3)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4)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15)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1.6.3.4 监理员职责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1.6.3.5 资料员职责
(1)负责项目监理部的文件、资料的登记和签收。
(2)负责项目的来文、来函、来电的记录和保存工作。
(3)负责将项目监理部的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移交给监理单位。
1.7 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7.1 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和责权。
1.7.2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7.3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1.7.4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1.7.5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1.7.6 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1.7.7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本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分别见图1.1、图1.2。
1.7.8 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1.7.9 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7.10 结清监理费用。

1.7.11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7.12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图1..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图

1.发包人发布监理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

2.监理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包括监理大纲)参加投标

3.发包人选定监理单位

4.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5.监理机构编写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6.监理机构实施监理

7.监理合同结束

图1.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程序图

1.8 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主要制度
1.8.1 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
1.8.1.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气温、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1.8.1.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
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1.8.1.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1.8.1.4 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1.8.1.5 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1.8.1.6 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1.8.1.7 协调解决。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1.8.2 监理工作主要制度
1.8.2.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1.8.2.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
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1.8.2.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1.8.2.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1.8.2.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
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
(2) 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 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1.8.2.6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1.8.2.7 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这样可以么?